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李敏春、孔祥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敏春,孔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2执71号申请执行人李敏春,男,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孔祥军,男,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作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敏春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敏春与被执行人孔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历商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张          新审判员 宁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     梦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