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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何传雨与刘付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雨,刘付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137号原告:何传雨,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被告:刘付贵,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原告何传雨与被告刘付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何传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传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何传雨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