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3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何传雨与刘付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传雨,刘付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3137号原告:何传雨,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被告:刘付贵,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原告何传雨与被告刘付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何传雨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传雨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传雨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计644元,由原告何传雨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