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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费则娟与胡井军、刘亚民、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则娟,胡井军,刘亚民,王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602号申请执行人费则娟被执行人胡井军被执行人刘亚民被执行人王亚丽本院在执行费则娟与胡井军、刘亚民、王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宝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