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锟、安庆市富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锟,安庆市富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庆协进商贸有限公司,査正彬,常晨,葛立新,郑玉琴,谢加虎,张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1015号申请执行人:徐锟,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安庆市富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査正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葛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庆协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谢加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査正彬,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常晨,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葛立新,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郑玉琴,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谢加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张友丽,女,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徐锟与安庆市富海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宝瑞日用品有限公司、安庆协进商贸有限公司、査正彬、常晨、葛立新、郑玉琴、谢加虎、张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魏审判员 方超代理审判员程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日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