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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於长根与俞力鸣、汪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长根,俞力鸣,汪丽,张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3419号原告:於长根,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龙江、吴XX,系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力鸣,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汪丽,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张玉琴,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告於长根与被告俞力鸣、被告汪丽、被告张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俞力鸣、被告汪丽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月息2%标准计算自2015年10月14日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张玉琴对被告俞力鸣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25日,被告俞力鸣因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於长根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於长根借到现金人民币300000元整,借款期限由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24日,到期归还本金。借款人:俞力鸣担保人:张玉琴2015.8.25”。另原告於长根单方在借条下方标注“双方规定月息按3分计算”。同日,原告於长根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俞力鸣汇款300000元。被告俞力鸣则于当日向原告於长根出具收条一份予以确认收到借款300000元的事实。此外,被告俞力鸣还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如下:“本人承诺三十万借款到期,如无能力偿还,愿用自己的车子浙A×××××拿来作为抵押。承诺人:俞力鸣2015.8.25”。然借款到期后,被告俞力鸣并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遂原告於长根于2016年5月20日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三被告起诉来院。又认定,被告俞力鸣与被告汪丽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0月17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於长根提供的借条、收条、承诺书及汇款凭证,能够证明原告於长根与被告俞力鸣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被告俞力鸣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应承担民事责任。鉴于原告於长根自认在借条上注明的“按月息3分计算”的内容系其单方添加,且无证据证明双方曾就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进行过约定,故现原告按照月息2分主张利息的诉请,因缺乏有效的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但借款期满之后的利息损失按照年息6%标准计收,本院予以支持。此外,本案所涉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俞力鸣、被告汪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共同债务,故被告汪丽应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被告张玉琴在担保人处签字确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力鸣、被告汪丽共同归还被告於长根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以3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自2015年10月25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玉琴对被告俞力鸣的上述第一项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4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人民币8694元,由原告於长根负担609元,由被告俞力鸣、被告汪丽负担8085元,被告张玉琴对被告俞力鸣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