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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506号民事调解书,我院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高某乙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甲借款12万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查明被执行人高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横山县支行有账户,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冻结被执行人高某乙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学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