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峰、高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峰,高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益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胡保洋,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军辉。被执行人高峰,男,1970年4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高红,女,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峰、高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逾期后,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峰、高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林军辉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赵克伟审判员 刘海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