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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2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晏泽良与湖南益阳长兴电子有限公司、刘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泽良,湖南益阳长兴电子有限公司,刘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0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晏泽良,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湖南益阳长兴电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介兰,汉族,户籍地址:长沙市军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晏泽良与被执行人湖南益阳长兴电子有限公司、刘介兰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6)湘0902执24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琳审 判 员  伏 颖审 判 员  崔益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刘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