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3民初3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培欣与陈龙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欣,陈龙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3382号原告:陈培欣,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剑,农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天福办棋山路82-2号。负责人:周轶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洪文,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欣诉被告陈龙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翠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