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5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XX、华智强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华智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5刑初27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92年1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2012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6月1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被告人华智强,男,1996年3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自贡市大安区。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中县看守所。辩护人曹德兵,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华智强犯抢劫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华智强及其辩护人曹德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4日0时许,被告人XX、华智强伙同隆成(出生于2003年4月12日)在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建设街“陈氏旅馆”外,共谋盗窃该旅馆老板陈某某的财物,随后由华智强望风,XX和隆成进入“陈氏旅馆”内陈某某睡觉的房间,盗走陈某某的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75元)、香烟一包。三人盗窃得手后在该旅馆外继续谋划盗窃陈某某随身财物,并商定若盗窃中陈某某醒来,由XX按住陈某某的头部、华智强按住陈某某的手脚、隆成负责劫取财物,三人商量好后,隆成先进入陈某某的房间查看陈某某是否醒来,其间隆成盗走了房间内的香烟若干包,后进入房间,陈某某惊醒并反抗呼救,三人以事先商定的方式对陈某某实施暴力,陈某某的反抗和呼救,XX、华智强、隆成未抢劫到财物逃离现场。另查明,被告人XX、华智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华智强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1200元,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XX、华智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隆某、熊某的证言,资中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监控截图、抓获说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成都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书,收据和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华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XX、华智强已经作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XX、华智强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华智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曹德兵提出华智强系从犯,应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二被告人在作案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只有分工的不同,故对二被告人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其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曹德兵的其余辩护意见有理,予以支持。综上,本院对XX从轻处罚,对华智强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华智强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 林人民陪审员 袁中敏人民陪审员 尹若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芷铭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