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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粟国禄与被告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国禄,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3民初1000号原告粟国禄。委托代理人郭杨军,开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太乡观音桥村3组。法定代表人文先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国禄诉被告开江县永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粟国禄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粟国禄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国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唐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