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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德宝诉李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宝,李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729号原告杨德宝,男,1960年6月3日出生。被告李福,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宝与被告李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