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4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杨德宝诉李福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宝,李福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729号原告杨德宝,男,1960年6月3日出生。被告李福,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宝与被告李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宝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宝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新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