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雷高潮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高潮
案由
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2刑初1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高潮,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高中文化,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城分公司经理,住大悟县。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彭想灵,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以悟检公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高潮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高潮及其辩护人彭想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9月底10月初,被告人雷高潮为了承建大悟县泉水寨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邀约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高某帮其围标,徐、高二人答应。随后,被告人雷高潮帮徐某、高某二人支付了购买资格预算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费用、标书制作费等投标费用,并帮其缴纳投标保证金,徐某、高某则根据被告人雷高潮的要求制作了投标价均高于金瑞建筑公司的项目标书。2011年10月31日,金瑞公司以1038.68万元价格中标该工程项目。另查明,被告人雷高潮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雷高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中国银行转账支票、进账单、雷高潮建设银行及工商银行账号交易明细、大悟县泉水寨林场保障性住房施工合同书及工程结算款明细清单、孝感市纪委对雷高潮等人涉嫌违法问题进行调查的函、大悟县泉水寨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招标文件、资料汇编、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标书、大悟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标书、大悟县联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务标书、中共孝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雷高潮检举揭发大悟县人大原副主任廖和发收受贿赂问题的情况说明》、雷高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徐某、高某、雷某、李某、辜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雷高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受本院委托,大悟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雷高潮进行审前调查,并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雷高潮平时表现较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辖区危害不大,建议对被告人雷高潮适用非监禁刑。公诉机关对该建议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雷高潮违反投标市场管理秩序,邀约他人共同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雷高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雷高潮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雷高潮有坦白、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雷高潮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鉴于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高潮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被告人雷高潮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国华审 判 员 张炜琳代理审判员 刘建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久玲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