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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0321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秦皇岛宝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宝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宝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宝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3**民初1489号原告:秦皇岛宝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南街。法定代表人:曹维敏,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宝昌。原告秦皇岛宝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宝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皇岛宝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皇岛宝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2元,减半收取2291元,由原告秦皇岛宝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国亮人民陪审员  刘丽芬人民陪审员  魏 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