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福波与被告张万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波,张万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1619号原告:马福波,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胡万全,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被告:张万春,男,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波与被告张万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波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福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马福波负担。审判员 贾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傅云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