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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振和与胡爱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和,胡爱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和,男被执行人胡爱元,女本院在执行(2016)湘0981民初58号赵振和与胡爱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胡爱元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赵振和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经本次执行,被执行人胡爱元之女金艳青与申请执行人赵振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由金艳青给付赵振和3000元,赵振和自愿放弃本案其他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981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智 余执行员 刘   翀执行员 吴 俊 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