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晴与被执行人何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晴,何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1执139号申请人王东晴,男,汉族。被执行人何富强,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女琴,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东晴与被执行人何富强、王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富强自动履行10000元。剩余案款664270元,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经查询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线索,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川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王新林审判员 王自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亮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