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恢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瑞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先河、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新,朱先河,杨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恢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王瑞新,女,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朱先河,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杨玉琴,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本院受理的王瑞新申请执行朱先河、杨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日立案。执行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先河、杨玉琴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驿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录坡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