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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能周、陈芦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能周,陈芦忠,周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王能周,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申请执行人陈芦忠,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被执行人周晓勇,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王能周;陈芦忠申请周晓勇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周晓勇应支付申请人王能周;陈芦忠案款122400.0元,承担执行费1736.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122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周晓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育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柯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