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县民政局诉被告陈瑞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民政局,陈瑞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6民初671号原告:芦山县民政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友。法定代表人:程建,芦山县民政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明宏,四川青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维娟,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系芦山县龙门乡政府民政所工作人员。被告:陈瑞华,男,193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山县民政局诉被告陈瑞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芦山县民政局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民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芦山县民政局负担。审判员 李林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骆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