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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大连海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付某某、郝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海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付本英,郝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83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海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7086254-2,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安里3栋2-3-1号。法定代表人王洋海,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付本英,男,1959年12月15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59********,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村***号21。被执行人郝翠艳,女,1962年7月7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2********,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关村***号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海王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本英、郝翠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的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郝翠艳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779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冻结银行存款到期前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倪生军代理审判员  郭 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