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瀚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瀚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4民初3365号 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瀚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现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瀚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24.00元,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建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彦辉 人民陪审员 魏 睿 人民陪审员 王 一 茗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