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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名浩犯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招天赐、吉文金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31刑初168号公诉机关金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名浩,曾用名李从文,男,1994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被告人招天赐,男,1994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被告人吉文金,男,1993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金湖县。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4月26日转取保候审。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诉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名浩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招天赐、吉文金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跃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赌博事实2016年3月31日、4月1日晚,被告人李名浩召集被告人招天赐、吉文金及陈某1,在招天赐外公邹某家中,由李名浩提供赌资15000余元给三人以“炸金花”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名浩抽头渔利,并将抽头所得款项陆续借给陈某1持续参赌。被告人李名浩累计抽头渔利100000余元,陈某1赌博输款119000元,并出具借条给被告人李名浩。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供述,证人陈某1、邹某证言,赌博记录材料,借条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二、非法拘禁事实2016年4月4日下午5时许至4月9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三人为向陈某1索要赌债,采取控制陈某1与外界联系等手段将其非法拘禁在邹某家、春晨宾馆、聚贤宾馆、沁馨苑宾馆等地。至4月9日晚11时许,因未索得赌债,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在金湖二桥附近对陈某1实施了殴打。2016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到陈某1位于西苑小区的家中索要赌债,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陈某1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供述,被害人陈某1陈述,证人陈某2证言,住宿登记表,手机通话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银行卡),金湖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名浩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赌博,抽头渔利1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李名浩、招天赐、吉文金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三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被告人李名浩用自己的资金供他人赌博,最终获取被害人陈某1出具的借条,赌博犯罪情节较轻,被害人陈某1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依法对被告人李名浩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对三被告人的非法拘禁犯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名浩犯赌博罪,免予刑事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招天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吉文金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闵俊芳审 判 员  倪志祥人民陪审员  沈建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志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