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5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谢某1、谢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谢某1,谢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1017号原告:黄某,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少毅,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广东正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某1,男,195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被告:谢某2,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龙湖区。原告黄某与被告谢某1、被告谢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沈彦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丽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