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魏双全因与被上诉人魏素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双全,魏素霞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双全,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理胜,男,1950年6月26日出生,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素霞,女,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秀丽,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上诉人魏双全因与被上诉人魏素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建兵担任审判长、范宁、闫明先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史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的买、卖关系比较模糊,证据均不充分确实,在重审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查证。另外,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亲姐妹关系,在重审时调判结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双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兵审判员 闫明先审判员 范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史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