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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孙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孙磊。执行人 卢连欣,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长江西路多瑙河国际公寓*幢***室。孙磊与卢连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河民初23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卢连欣欠原告孙磊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原告孙磊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借款利息1万元,合计8万元,于2015年11月5日前偿还原告孙磊4万元,余款4万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二、如果被告卢连欣未按期还款,则原告孙磊有权就全部剩余欠款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卢连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卢连欣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有一处住房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正在启动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河民初02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何友成执行员刘淼执行员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颜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