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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成与被告罗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罗发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2号申请人:陈成,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幸福村。被申请人:罗发燕,女,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水清镇土桥村。申请人陈成与被申请人罗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罗发燕与案外人胡灼平共同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北滨路房屋;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案外人陈小英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仙源长街东段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告申请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5)南溪民初字第850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申请人陈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罗发燕与案外人胡灼平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宜宾市南溪区罗龙街道北滨路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案外人陈小英所有的位于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仙源长街东段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英审 判 员  伍贤素人民陪审员  杨利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小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