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4民初1735号原告张某某,男,湖南省株洲市人。委托代理人唐泉,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湖南省道县人。委托代理人许家解,道县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何明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红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