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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字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成龙与被执行人王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成龙,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字1039号申请人边成龙,男,1986年9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龙,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申请人边成龙与被执行人王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5)宁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一、(略)、二、被告王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边成龙赔偿款1320元。受理案件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发生法律后,申请人边成龙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边成龙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英伟审判员  刘忠杰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吉 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