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宜秀区丹凤扣板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吴文胜,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程宜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庆市宜秀区丹凤扣板经营部与安徽长华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魏
审判员 方超
代理
审判员程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日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