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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刑更4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进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进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更428号罪犯刘进林,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以(2014)通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进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6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三课”学习认真,考试平均成绩86分,并取得电焊工初级证书。劳动服从分配,从事生产车间烧水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自入监以来,共获奖分176分,受监狱表扬4次,记功1次。2015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5月30日通渭县人民法院执行罚金8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进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张怀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