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86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洪刚与高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刚,高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8674号原告:洪刚,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大通路13号201号,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03273517。被告:高稳,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小庙镇黄栗村井塘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0122198009042433。本院在审理原告洪刚诉被告高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洪刚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洪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稳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国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邢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