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4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姚小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小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4刑初836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小虎,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武汉市硚房集团汉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蔡甸区。2002年7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6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谭玉华,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6)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小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小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姚小虎在本市硚口区汉正街多福商城一楼大厅内,因琐事与被害人董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姚小虎对被害人董某进行殴打后离开。被害人董某脾脏破裂、肠系膜出血致闭合性腹部损伤,导致急性失血而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姚小虎在投案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2016年6月12日,武汉市硚房集团汉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姚小虎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刑事侦查照片、破案经过、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吴某、詹某、芦某、杨某、姚某、张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法医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小虎在工作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能自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且本案中被告人所在单位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的家属对被告人姚小虎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姚小虎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姚小虎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小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小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5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谈 毅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人民陪审员  李英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 琍速 录 员  黄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