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罗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治国,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彭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55号。负责人黄建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纯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彭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委托益阳市保险行业协会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审判员 熊乾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严益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