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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淡旭明申请朱金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淡旭明,淡瑞卿,朱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708号申请执行人淡旭明,男,汉族,1976年4月2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淡瑞卿,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朱金霞,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淡旭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淡瑞卿、朱金霞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淡瑞卿、朱金霞除工资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59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永春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奇特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