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40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曲克平与李玟青、张瑞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克平,李玟青,张瑞明,王峰,杜启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5民初4016号原告:曲克平。被告:李玟青。被告:张瑞明。被告:王峰。被告:杜启秀。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玟青。原告曲克平与被告张瑞明、李玟青、王峰、杜启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9月28日和10月16日,被告张瑞明、李玟青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王峰、杜启秀作为共同还款人。后原告索款未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瑞明、李玟青、王峰、杜启秀欠原告曲克平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3月15日每月还利息6000元,2017年4月15日至6月15日每月还利息12000元,2017年7月15日起每月还利息15000元,直至把2017年1月1日以前所欠利息72000元以及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9月30日的利息全部还清为止;二、2017年10月15日起每月还本金15000元及当月的利息,直至本金利息全部还清为止;三、2017年1月1日以前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7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5%计算;四、如被告出现两次以上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协议,原告可就全部剩余欠款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四被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雪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