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罗松青、叶娜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罗松青,叶娜芳,慈溪市玛蒂娜服饰有限公司,方镇,孙亚文,慈溪方正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5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号***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058282872F代表人:翁良存,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黎明,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罗松青,男,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叶娜芳,女,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玛蒂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区横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03048X法定代表人:罗松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方镇,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孙亚文,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方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逍林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64536884D法定代表人:方镇,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5863号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罗松青、叶娜芳、慈溪市玛蒂娜服饰有限公司、方镇、孙亚文、慈溪方正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罗松青、叶娜芳、慈溪市玛蒂娜服饰有限公司、方镇、孙亚文、慈溪方正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1444212.49元及相应利息,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8899.50元,执行费16842.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5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莫 建 江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炯(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