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庆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忠,谢鸿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庆忠,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谢鸿雁,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执行李庆忠与谢鸿雁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谢鸿雁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庆忠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谢鸿雁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谢鸿雁的债权为79408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智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