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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田万龙、许玉林等与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万龙,许玉林,何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110行初159号原告田万龙,男,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许玉林,男,195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何萍,女,195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汉陵,局长。委托代理人任井忠。委托代理人陆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万龙、许玉林、何萍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定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田万龙、许玉林、何萍负担。审判员 付 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宇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