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7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聂胜银诉被告聂巧玲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胜银,聂巧玲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700号原告:聂胜银,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被告:聂巧玲,女,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农民。原告聂胜银诉被告聂巧玲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日立案。原告聂胜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聂胜银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聂胜银负担。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靖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