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岩峰与吕美祥、丛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峰,吕美祥,丛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峰,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美祥,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丛文军,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美祥、丛文军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岩峰因被执行人吕美祥、丛文军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