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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岩峰与吕美祥、丛文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峰,吕美祥,丛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王岩峰,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吕美祥,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丛文军,住木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美祥、丛文军履行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岩峰因被执行人吕美祥、丛文军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