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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俊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326刑初59号公诉机关大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1,男,1995年10月30日生,捕前住大姚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1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姚县看守所。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万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1到新街镇团山村委会上梅厂村见李某2户未开灯,大门和堂屋门敞开,便从大门进入,穿过堂屋到达李某2卧室,在床上一条裤子内的钱包中盗走300元现金后离开,后将赃款挥霍。2、同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1从李某2户大门进入住宅,从窗户爬进李某2卧室,在床上一条裤子内的钱包中盗走1300元现金后离开,赃款被李某1挥霍。3、2016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1趁毛某户在院内煮饭之机,从与毛某户住宅一墙之隔的自家老房子二楼窗户爬到毛某户二楼窗户进入卧室,用事先准备的一根八分钉将床旁黑色木箱的锁扣撬断,后在箱子内找到一个黑色皮包,将包中两沓用塑料袋包裹的9000元现金盗走。后李某1被查获,追缴挥霍剩余赃款4801.50元返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合计现金人民币10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1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法庭审理查明:1、2016年2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1到大姚县某村见叔叔李某2户未开灯,大门和堂屋门敞开,便从大门进入,穿过堂屋到达李某2卧室,在床上的一条裤子口袋内的钱包中盗得300元现金,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2月14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李某1从李某2户大门进入住宅,从窗户爬进李某2卧室,在床上的一条裤子口袋内的钱包中盗得1300元现金,赃款被其挥霍。3、2016年5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1趁奶奶毛某在院内煮饭之机,从与毛某户住宅一墙之隔的自家老房子二楼窗户爬到毛某户二楼窗户进入卧室,用事先准备的一根八分钉将床旁黑色木箱的锁扣撬断,后在箱子内找到一个皮包,将包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李某1被查获后,追缴挥霍剩余赃款4801.50元返还毛某。后李某1父亲代其退赔了4500元给毛某。被告人李某1于2016年6月1日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1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李某1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毛某、李某2的陈述,证人李某3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接受证据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领条,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0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1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1所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发还了被害人,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李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1退赔被害人李某2现金人民币1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余 平审判员 王子康审判员 邬吉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