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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3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刘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刘文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3048号原告王永华,女,196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刘文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王永华与被告刘文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3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刘文艺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永华的起诉。原告王永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1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战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