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9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永胜申请执行郭忠义、郭瑞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胜,郭忠义,郭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98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忠义,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郭瑞峰,女,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胜申请执行郭忠义、郭瑞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忠义、郭瑞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5321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 智代理审判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