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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辖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武超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武超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辖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408号锦林大厦二楼。负责人:邓鹏,该分行行长。被告:武超民,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被告武超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而后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本院认为,为保证案件依法及时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杨俊英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针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