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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诉王晓伟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王晓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68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地址长治市城西路2号。负责人:范郭波,职务行长。被告:王晓伟,男,1976年9月8日出生,原住长治市城区县前巷小区*楼*单元***室,现住址不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诉被告王晓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透支卡本息共计23053.23元(利息暂至2016年1月31日,利随本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办理贷记金卡一张,至2016年1月31日欠原告本金9047.29元,利息12746.56元,滞纳金1237.38元,手续费22元,合计23053.23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依法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信息,经本院多次查找,均不能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也未能进行补正,故视同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潞丰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永虎人民陪审员 孙雷& # xB;人民陪审员 成   志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