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王新年与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许保贤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年,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许保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22民初330号原告:王新年,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山西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红梅,女,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王亚楠,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王亚丽,女,山西省翼城县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科,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保贤,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王新年诉被告王丰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因被告王丰年在2016年7月8日突发疾病去世,原告王新年申请追加被告董红梅、王亚男、王亚丽参加诉讼,我院于2016年8月31日依法追加三被告参加诉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新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被告董红梅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保贤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丰年因病去世,原告王新年申请追加其继承人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许保贤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地1.59亩;2、请求判令被告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承包地1.29亩;3、请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丰年系兄弟关系,根据国家颁发的土地法律、政策规定,原告承包了本村集体土地,由于身体残疾,女儿幼小,便由被告王丰年代耕,每年供给原告一家部分小麦,作为基本口粮。随着国家土地法律、政策的变化,1999年3月28日,原告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延期承包合同书》,30年不变。由于被告王丰年在代耕原告承包地期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短阵”地1.59亩转包给了被告许保贤;擅自将原告“北沟”地1.29亩予以置换;既不给原告基本口粮,又不返还承包地,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多次找被告王丰年协商,要求其退还所代耕的承包地,被告王丰年无理予以拒绝。现因被告王丰年已去世,依法要求其继承人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被告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辩称:1、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原告应是承包经营的农户,而不是王新年自然人,王新年应是该农户的代表人,代表该农户参加诉讼,因而,王新年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继承,原告以王丰年病故后,答辩人是继承人追加为本案被告没有法律依据。2、答辩人董红梅的丈夫王丰年与原告系亲兄弟,1999年第二轮土地30年不变承包时,王丰年和原告才分别立户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延期承包合同书》,独立承包经营。对原告所诉称的短阵地1.59亩,是原告同意与村民许保贤互换的,不是王丰年擅自互换的,且不是转包。在与许保贤互换后,王丰年耕种了原告1.59亩土地,但同时也给付了原告1.8亩土地,原告也同意互换,并一直耕种至今十几年。关于原告诉称的1.29亩土地,是属于村委会1999年二轮承包时分给王丰年及答辩人家庭的,与原告没有关系。1999年土地30年不变承包时,村委会决定:此前已去世的人土地收回,分给新生的子女。因原告妻子1999年前去世,1999年承包土地时,村委会将其1.29亩土地收回,王丰年因儿子新生,村委会分给王丰年家0.78亩土地,该0.78亩就是村委会将原告1.29亩收回后,分给答辩人家0.78亩,另0.51亩分给了本村村民李红财。此事实由村委会1999年给王丰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承包合同记载为证。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许保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接受法院询问时辩称,其现在耕种的原告王新年所有的短阵1.59亩土地是经王新年同意,王丰年在场三人口头互换的,为了耕种方便,他把他的3.9亩土地换给了王丰年,之后的事他就不知道了。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现本院对当事人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翼城县里砦镇东续村西续自然村村民,原告王新年与王丰年系兄弟关系,被告董红梅系王丰年之妻,二人育有一子王亚楠、一女王亚丽。1999年3月28日,在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延包30年不变的政策之际,原告王新年与西续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延期承包合同书》,合同书上载明其承包的土地为:“短阵1.59亩、官岛2.35亩、北沟1.29亩,2人3块共5.23亩。”因原告王新年腿有残疾,短阵的1.59亩土地其承包后由其弟弟王丰年代为耕种。2002年,因原告王新年的1.59亩短阵地在被告许保贤的两块地中间,为了种地方便,经原告王新年同意,被告王丰年、许保贤在场,许保贤将自己的3.9亩地置换给了被告王丰年。王丰年遂将自己承包经营的官岛的1.8亩土地交给原告王新年耕种。三人换地只是口头换地,未履行书面手续。现这1.8亩官岛的土地已由原告王新年的女儿耕种。1999年3月28日,王丰年与西续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延期承包合同书上除其原登记承包的土地外,另外还载明:“北沟新年拨来0.78亩”。现原告王新年土地承包合同上载明的北沟1.29亩地全部由被告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耕种。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本案中,原告王新年与东续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延期承包合同书》,其中登记的短阵1.59亩和北沟1.29亩为其所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关于原告王新年诉称的短阵1.59亩土地,被告董红梅、王亚楠、王亚丽辩称该块地在2002年经原告王新年同意已互换,有被告许保贤的陈述,且原告王新年认可其现在耕种的官岛1.8亩土地确系王丰年所有,虽原告王新年称其是在2010年才耕种的,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原告王新年未主张自己的权利显然与情理不通,故本院对原告与四被告之间互换承包地的事实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组织成员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是法律允许的土地流转方式,本案中三方互换虽是口头协议,但却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且履行至今仍在30年的承包期限内,原告应根据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三方互换承包地协议,故原告请求四被告返还其1.59亩短阵承包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王新年请求返还的北沟1.29亩土地,被告董红梅提供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的“北沟新年拨来0.78亩”,原告王新年认为该字迹系王丰年个人填写,不能作为三被告取得北沟土地的合法依据。根据三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原东续村委会主任杨文银、村民杨守谦、李红财进行了询问,足以证明王丰年的土地经营权证书上的“北沟新年拨来0.78亩”笔迹是杨守谦帮村委会填写土地经营权证书时所写,同时李红财也认可原王新年所有的北沟1.29亩土地被村委会收回,分给王丰年家0.78亩,其余0.51亩分给了其本人耕种,后经互换现北沟1.29亩土地全部由被告董红梅一家人耕种。故三被告现耕种的北沟0.78亩土地是经发包方东续村委会承包给其经营,剩余0.51亩经土地流转所得,其对现有的北沟1.29亩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权,故对原告王新年请求返还北沟1.29亩土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新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程文斌人民陪审员 董长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