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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83民初24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黄阮林与叶奕武、蓝天龙民间借贷纠纷2016民初241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阮林,叶奕武,蓝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83民初2417号原告:黄阮林,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叶奕武,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蓝天龙,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黄阮林诉被告叶奕武、蓝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阮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奕武、蓝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阮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奕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被告蓝天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5日,被告叶奕武某生意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8万元,被告蓝天龙承担连带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中签字捺印。约定:借款4个月,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原告于当日向被告交付了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并未依约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叶奕武、蓝天龙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黄阮林述称与叶奕武、蓝天龙系朋友关系。叶奕武某生意需资金周转向黄阮林借款。2014年1月15日,叶奕武作为借款人、蓝天龙作为担保人共同出具一份借据,内容为:”兹本人叶奕武某生意资金周转急需现金,现向黄阮林借到现金8万元,借款期从2014年1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如到期未按时还清借款本息,由担保人蓝天龙自愿承担连带清偿借款本息以及所有法律责任。”同日,黄阮林向叶奕武转账交付了借款72000元,剩余的8000元某自认没有实际出借。庭审中,黄阮林确认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表示其在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期间向蓝天龙主张过权利,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借款后,叶奕武、蓝天龙至今没有向黄阮林归还过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黄阮林的陈述以及借据、中信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涉案借据材料虽然载明叶奕武借到黄阮林8万元,但银行交易流水仅能证实黄阮林转账交付的借款为72000元,且黄阮林亦自认剩余8000元并未实际出借,故本院确认黄阮林向叶奕武实际出借的款项为72000元。现借款已到期,叶奕武至今未向黄阮林偿还任何款项,故黄阮林起诉要求叶奕武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以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要求叶奕武支付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黄阮林本息诉请中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关于蓝天龙的担保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由蓝天龙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故本案保证期间应从2014年5月16日至2014年11月16日,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黄阮林在上述保证期间向蓝天龙主张保证责任,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免除蓝天龙的保证责任。黄阮林现起诉要求蓝天龙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叶奕武、蓝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奕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72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黄阮林;二、驳回原告黄阮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2元,由原告黄阮林负担224元,被告叶奕武负担18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叶文靖人员陪审员杨伟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