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金升文与吴海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升文,吴海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673号申请执行人:金升文。被执行人:吴海莲。本院在执行金升文与吴海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具体去向不明,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海莲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葛立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