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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巩某等申请巩某继承纠纷普通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平执字第00544号申请执行人巩某一。申请执行人巩某二。申请执行人巩某三。被执行人巩某四。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中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晋中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的法院生效裁判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张忠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东晔 搜索“”